A於生前向B公司購入大型起重機一台,雙方議定價格為1000萬元,並訂有買賣合約,條件載明:共分20期,每期給付50萬元,由A於每月1日將50萬元匯入B公司所指定之帳號;若有一期未按時給付,則其餘尚未給付部分視為全部到期,除須一次繳清外,並須給付遲延利息;計算方式依餘額總數,每日每萬元以50元計算至清償日止;另需依餘額總數,每日每萬元以100元計算,給付違約金至清償日止。
A依約給付3期後,私下告知B公司之董事長,稱生意上周轉不靈,請求寬限;該董事長隨即指示職員,暫不向A催討。
轉眼近5年過去,A因鬱鬱寡歡、積勞成疾而死亡,遺產雖所剩無幾,然全體繼承人依然繼承。辦完繼承後之數日,B公司新聘之財務專員查驗公司各項財務,赫然發現該筆未催討債權,進而責由B公司之法務人員,向法院訴請A之全體繼承人,連帶給付上開債務。繼承人代表C稱,繼承時並不知有該筆債務,且依法律修正後,已全面改採限定繼承,則因繼承人所繼承之所有遺產,已被D銀行全數執行完畢,用以清償A生前之債務,並出示已無任何剩餘遺產之證明,故他們亦不用再負任何責任。
第一審法院判決,認為繼承人全體須連帶負擔買賣合約所載之未還本金、遲延利息暨違約金;全體債務人因不服該判決而上訴第二審。
第二審審理期間,B公司亦因周轉不靈,而將該債權讓與E資產管理公司,而該資產管理公司亦隨之具狀,向法院表示承受訴訟。
本案涉及
1. A購買由B公司所代理販售之大型起重機而訂定之買賣契約,關於價金,其請求權時效究竟係2年抑或係15年?
2. 利息之法定利率設若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,若約定超過該法定利率,則其法律效果為何?
3. 遲延利息是否受法定利率之限制?又違約金是否受法定利率之限制?
4. 若法律規定:「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」,則本案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之請求權時效,是否受5年之限制?
5. 繼承人未向法院聲請對於遺產為限定繼承,則其主張並不知悉該筆債務、所有遺產已被D銀行全數執行完畢已無剩餘,且法律已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,故不需再負責,是否正確?
6. 繼承人上訴理由概以:該合約雖名為買賣,然其本質仍為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之代價,依照法律規定,請求權時效僅2年,B公司超過2年方請求給付,時效已然消滅,其主張是否有理?
7. 承上,上訴理由又以: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之產生皆來自於未償還之本金,則主債務(即本金)超過2年才請求,依法律規定:「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,其效力及於從權利。」,故利息與違約金亦應隨同消滅,而第一審判決應全部予以廢棄,改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請求全部駁回,其主張是否有理?
8. E資產管理公司考量後認為,本案或有敗訴之風險,故改為主張:上訴人與B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我們並不知悉,我們係於3個月前才購買該債權,故請求權時效應自當時起算,其主張是否有理?
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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